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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7-04 16:25:5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把我铜仁市帆锦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下称“中心”)办成一个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决策民主、事业兴旺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好地为中心工作服务,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细则内容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员工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员工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中心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中心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中心的财务情况;

(四)中心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中心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中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其它经理事会认为必要公开的信息

  信息公开是中心的持续责任,中心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中心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中心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中心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中心理事会授权中心综合办负责组织和协调中心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综合办主任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理事长授权人签发。

  中心理事长有权以中心名义公开信息。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中心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中心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中心向新闻媒体发布、公开中心未经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相关人员损害中心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中心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中心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员工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  中心应当在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理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  中心应当及时将理事会的决议通过中心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工,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  中心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中心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

第十  中心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  中心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直接对中心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  由于中心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二条  实施与修订:本制度经中心理事会议通过,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版权所有:铜仁市帆锦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保留所有版权,镜像等侵权必究。
中心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梵净山社区铜城益站、铜仁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中心电话:0856-5225802              邮箱:fanjin201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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