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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工作与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7-04 16:19:4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我铜仁市帆锦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下称“中心”)监事能有效履职,发挥其主要的监督作用,提高业务服务能力和公信力,促进中心长久发展,依铜仁市《社会组织监事管理办法(试行)》与中心《章程》规定,特制定本中心监事工作与管理制度。

 

第二章  监事组成

第一条  监事是本中心的监督机构。

第二条  因我中心情况特殊,暂不设置设置监事会,目前只设立监事1人。

第三条  每届监事任期 4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可由中心出资人推荐或邀请社会贤达人士担任,需经中心理事会决议通过,并经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监事可为中心员工;本中心理事、总干事、副总干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的请辞应由提请人报理事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理事会形成决议文件公示后,监事方可辞职离开中心。

第六条  监事的罢免应由提请人报理事会审查,理事长指定理事进行调查并同时将调查结果报知理事长,再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会会议研究并根据会议结果发出决议文件。

第三章 权力与义务

第一条  监事权力

(一)检查本中心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二)对本中心理事、总干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中心理事、总干事、执行总干事及各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中心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理事会或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条  监事义务

(一)对中心负责,监事在外时应时刻注重维护中心形象;

(二)有义务对中心服务项目进行宣传;

(三)有义务向他人解答与中心有关的咨询问题;

(四)有义务检举不称职的理事与中心员工;

(五)有义务遵守中心各项管理规定;

(六)未经理事会授权,监事不可代表中心签署任何与中心有关的合同与其它文件;

(七)有义务为中心保密,对中心不可公开或正经审批公开的信息擅自公开或作其它谋利作用时,中心有权提起司法控诉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八)监事除遵守上述义务时,还应对其它与中心有关而未列明的义务自觉遵守。

第四章 监事工作会议

第一条  本中心暂只设监事1人,其监事工作会议与理事会会议同期举行,相关会议议事内容由监事自行安排,待理事会会议结束后召开监事工作会议。

第二条  监事工作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监事应在纪要上签字。

第三条  监事工作会议由在职监事主持。

第四条  监事工作会议在监事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召开,但需提要报知理事长,由理事长组织理事召开。

第五条  监事工作会议应按中心《章程》规定每年内召开不少于 2 次的工作会议。

第六条  监事工作会议应有相关会议议题、议程、议事内容、会议纪要等文件,在会议前后应形成文件并报中心综合办存档。

第五章  

第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中心理事会

第二条  实施与修订:本制度经中心理事会议通过,自二零一七年叁月壹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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