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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工作与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7-04 16:18:3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我铜仁市帆锦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下称“中心”)理事会能有效履职,发挥其主要权力机关作用,坚定执行相关政策法规规定,促进中心长久发展,依相关法规与中心《章程》规定,特制定本中心理事会工作与管理制度。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

第一条  理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条  中心理事会由中心出资人、员工、行业专家及其他社会人士组成。

第三条  目前我中心设立理事数 3 人,每届理事任期 4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理事的产生可由中心出资人与在职理事推荐,经中心理事会决议通过,并经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  事的请辞应由提请人报理事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理事会形成决议文件公示后,事方可辞职离开中心。

  理事的罢免应由提请人报中心监事审查,监事将审查结果报知理事长,再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会会议研究并根据会议结果发出决议文件。

  本中心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1名;另外理事人数不设限,但理事成员应为单数。

第三章 权力与义务

第一条  理事会权力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中心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中心总干事(或各部门总监)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中心执行总干事(或各部门副总监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二条  理事会义务

(一)对中心负责,理事会成员在外时应时刻注重维护中心形象;

(二)有义务对中心服务项目进行宣传;

(三)有义务向他人解答与中心有关的咨询问题;

(四)有义务检举不称职的理事与中心员工;

(五)有义务遵守中心各项管理规定;

(六)未经理事会授权,理事不可代表中心签署任何与中心有关的合同与其它文件;

(七)有义务为中心保密,对中心不可公开或正经审批公开的信息擅自公开或作其它谋利作用时,中心有权提起司法控诉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八)理事除遵守上述义务时,还应对其它与中心有关而未列明的义务自觉遵守。

第四章 理事会会议

第一条  理事会工作原则以民主集中制为主,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条  凡理事参与理事会议时,在决议投票环节中投票为弃权或反对的理事可不在决议或理事会议纪要上签字,并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长主持,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制定副理事长或理事主持。

第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五条  理事会应按中心《章程》规定每年内召开不少于 2 次的工作会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相关会议议题、议程、议事内容、会议纪要等文件,在会议前后应形成文件并报中心综合办存档。

第八条  本中心召开理事会会议时,中心总干事、监事应列席会议,如不能参加应提前报备理事长。

第五章  

第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中心理事会。

第二条  实施与修订:本制度经中心理事会议通过,自二零一七年叁月壹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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