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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7-04 16:06:1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铜仁市帆锦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下称中心”)财务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的财政税务法规,并依据中心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中心坚持民主理财。日常财务管理由总干事负责,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财务收支帐目,会计、出纳必须分设。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条  中心综合办财务科在中心总干事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中心资金和经营核算实行统一管理,所有对外需支付的款项均须先由中心总干事签字,然后再付款。

第四条  8万元以上的重大开支项目,须经理事会批准方可实行。

 本管理制度是适用于中心内部具体的财务工作规则,所有员工均应自觉遵守执行。本中心财务按规定接受审计。

第二章  借款

第一条  中心的资金必须用于中心的运营活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借款必须办理如下手续:

一、员工借款须填写“借款单”,经中心总干事(或授权人)批准;

二、借款人需工整地用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填写“借款单”及其项目,借款金额大、小写一致;

三、借款人持总干事(或授权人)批准的借款单到财务部办理借款;

四、出纳员凭会计付款凭证付款,不得以借款单白条抵库。

第二条  中心向第三方(个人、金融机构)发生借款时,借款是由应由理事会会议研究并决定方可向第三方借款,同时应有相关记录;借款应有正规的借款协议与收款证明,并有相关印鉴加盖方可生效;中心个人不得未经理事会批准以中心名义向第三方借款,否则后果自负。

第三章  费用报销

第一条  员工公务出差,应由中心部门所属分管副总干事和部门领导审批并综合办财务科复核后报销。部门领导出差,须由中心总干事(或授权人)审批并综合办财务科复核后报销。

第二条  出差费用开支标准:

   一、员工出差外地(铜仁市辖范围)误餐报销标准为早餐8元,正餐15元。当天不能返回铜仁的,住宿报销标准为每天150(凭当天住宿发票报销)。超过报销标准自己负担。特殊情况须事先提前请示中心总干事同意,事后方可报销。

   二、经中心总干事同意前往外地出席有关会议,报销标准以会议统一安排标准列支。

第四章  业务费用开支规定

第一条  报销费用,必须以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正式发票为证并在发票背面注明事由方可报销。

第二条  支付培训老师酬金,相关部门应认真核实授课老师上课的时间(以上课签到表为依据)和次数,统计后填写相应表格,部门领导签名,经中心总干事签署意见后,由综合办财务科核实支付。

第三条  各部门发生的各种费用以及出差回来的人员,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应到综合办财务科结清帐务,最多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四  报销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费用报销单,并整齐有序地粘贴好票据,部门领导审核,经中心总干事(或授权人)批准,会计复核后方可报账。

第五条  费用报销时间:员工个人到财务部进行费用报销(或还款结算)的时间为中心工作日每天下午的14:00-17:00。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一条  现金收支必须入账,特殊情况经总干事批准可转化为中心备用金。

第二条  出纳员或经中心综合办财务科委托的接受各类报名的代收费人员不得擅自挪用中心资金。

第三条  接受各类报名的代收费人员,每天下班前须向综合办财务科交清当天所收款额。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一条  出纳员在接收收现金捐款款过程中,填写的公益性捐赠收据必须保证收据“存根联”、废票全联的完整。

第二条  收据的填制和使用,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综合办财务科应定期与领用收据的人员核查领用收据的使用情况。对无需再持有收据的人员,要及时清退领用的收据。杜绝收据丢失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收据、费用报销单、借款单等均由综合办财务科统一购买、保管和监督使用。

第七章  财产管理

第一条  中心财产由综合办财务科负责管理,中心各部门负责保管使用。

第二条  综合办财务科在保证中心财产的完整性前提下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  各部门领导掌握部门使用财产清单,并对财产实物的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财产的增减、调动、报废须经服务社领导批准。各部门保管使用的财产情况,每年年底盘点一次。

第八章  关于与合作单位的财务结算

第一条  中心所属各部门需向合作单位支付款项,事先由部门负责人向综合办财务科会计提交需支付合作单位款项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如合作协议、付款名单、款项金额、支付方式等),经综合办财务科核实并预先准备好。待部门接到财务部可以向合作单位付款的通知后,部门有关人员再行通知合作单位前来中心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中心每周星期五下午对各合作单位进行财务结算,其他时间不予处理。如合作单位确有特殊情况需在中心其他时间来进行财务结算者,须事先提前向综合办财务科预约。

第九章   

第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中心理事会

第二条  实施与修订:本制度经中心理事会议通过,自二零一七年叁月壹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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