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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帆锦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
发布时间:2020-06-10 15:52:0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 铜仁市帆锦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 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赋能儿童及相关责任群体,构建儿童保护和发展的社会参与机制,促进人人参与构建的儿童友好社会环境,成为以儿童发展为中心的铜仁市枢纽型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同时肩负社会工作专业使命、价值,积极推进本地区社会工作、慈善工作和志愿服务事业的长远发展。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单位开展党的工作。

本单位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铜仁市民政局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直接登记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梵净山社区居委会办公楼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杨阳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有权提名举荐或开除中心员工,提名报中心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元) ;出资人: 杨阳  ,金额: 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承接与开展各类社会工作、公益慈善、志愿服务项目

(二)提供以儿童为中心的社区发展、社区教育、儿童发展、心理咨询等服务;

(三)提供社会工作与公益慈善及志愿服务类专业研究、督导、培训、调查评估服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3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总干事,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总干事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理事长可兼任中心执行机构总负责人(即中心总干事)。

第十九条 本单位总干事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总干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其成员为 1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总干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总干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总干事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6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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